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中央擴大疫情紓困方案 針對有工作而無加保者 審查後可補助1萬元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聯絡人:陳肯玉 科長
  • 聯絡資訊:1999分機6962

  衛生福利部針對因疫情波及導致生計受困之民眾,於109年5月4日發布擴大急難紓困,紓困對象針對有工作而無加保者(包括軍、工、教、勞、農保),除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者外,擴大至因疫情減少收入以致生活陷困者均可申請,並將生活陷困認定標準從原1.5倍放寬為2倍,計算公式【(家戶總存款+月平均收入之總和)」-15萬元*家戶人數】/家戶人數=家戶每人每月生活費小於居住所在地最低生活費之2倍(臺北市為34,010元),希望能讓更多因疫情受影響的民眾獲得幫助,自即日起(5月6日)本市12區區公所將開放受理申請。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科長陳肯玉指出,此次因疫情擴大紓困方案適用的對象,是針對有工作而受疫情影響者,若原本無工作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者,都不適用此紓困專案。因此,申請紓困民眾必須檢具其工作受疫情影響之證明(如薪資證明、進出貨證明、工作通知、工作紀錄、名片、工作照片等)或具體理由陳述之切結書等證明文件,並請民眾備妥存款證明(或存摺內頁影本),可加速區公所審查。最後,陳肯玉科長提醒,區公所近日已湧進大量民眾諮詢及申請,於提出申請後尚需進行資料審查,若需等候懇請民眾見諒並請配合區公所通知補件,將會儘速核發補助。另於109年5月6日前已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之民眾,如符合擴大方案補助對象,將由區公所直接協助核定,無需重新提出申請。
 
  陳肯玉科長強調,此紓困方案與中央弱勢每月1,500元紓困補助及防疫補償金並不互斥,如已領有弱勢加碼金及防疫補償金的民眾,符合上面的條件而生活陷困,仍可向區公所申請。但已領之補助金將列入家戶收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