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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籍男童委託兒盟出養受保母不當對待案件 針對居家保母北市社會局依規定發證、訪視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稿單位: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發稿日期:113年3月11日

聯 絡 人:粘羽涵 科長

聯絡電話:1999 轉1935


針對本起不當對待兒童致死案件,經瞭解男童設籍新北市,由新北市轉介兒盟辦理出養案,據悉出養前若親屬無法照顧小孩,兒盟會自行委託其合作的保母短期照顧,委託期間由兒盟社工每月至少訪視一次追蹤個案狀況。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於收到本案保母回報收托男童後,依照規定於1個月內進行居家訪視,該次訪視無異狀。另由兒盟社工定期1個月訪視1次,以了解兒童照顧狀況。


有關保母訪視方式及次數規定,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首次訪視,應於收托後1個月內進行;提供全日、夜間托育服務者,每年訪視4次。居家登記管理辦法主要係範定托育服務管理機制,本案居服中心皆依規定進行訪視。


經瞭解,該保母為兒盟合作對象,於111年10月取得臺北市居家托育人員登記,核發登記證前,社會局審查居家環境安全40項檢核,並需檢附3個月內刑事警察紀錄,確認無違反規定後始得核發登記證書。


本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12年12月25日接獲兒保案通報後,立即派員至本案保母托育地訪視,續依兒少保處理流程調查,本案已由檢調司法偵查中,據了解目前加害人仍在羈押中,將先待司法調查結果,如確認托育人員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對兒童有虐待或不正當之行為,將依其情節輕重處 6 萬至 60 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