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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解散清算登記

業務聯絡窗口柯小姐或洪小姐傳真號碼02-27597723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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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樓東南區6樓
洽辦單位人民團體科
服務內容說明合作社(場)的解散,係指合作社(場)法人人格消滅的原因而言,因為法人人格並不因一經解散即歸消滅,必至清算終結止時,才歸消滅。不過解散後的法人,只能在清算目的範圍內視為存續,而法人本來的目的,(如經營某種業務),自應歸於消滅。
合作社(場)解散的原因,依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載,共有六款,除其中解散之命令,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發出者外,其餘都應由合作社(場)自行陳請,由主管機關核定。

合作社(場)於奉令解散或陳准解散登記後,應即進行清算手續。合作社(場)之清算登記,旨在使得合作社(場)因解散後責任之消滅,求得法律上之認可,故不論賸餘資產多寡,及有無債權債務糾紛,均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手續,並將其結果,於規定期限內陳報主管機關為清算之登記。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服務對象已立案之合作社(場)
應備文件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解散函件。
(二)大會紀錄。(可下載)
(三)清算人就任報告。(可下載)
(四)清算登記存根。(可下載)
(五)清算終了報告書。(可下載)
(六)截角圖記印模。
(七)成立登記證。

申請方式:
1郵寄
2親自到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