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解散清算登記
業務聯絡窗口 柯小姐或洪小姐 傳真號碼 02-27597723 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56~8 電子信箱 意見信箱 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樓東南區6樓 洽辦單位 人民團體科 服務內容說明 合作社(場)的解散,係指合作社(場)法人人格消滅的原因而言,因為法人人格並不因一經解散即歸消滅,必至清算終結止時,才歸消滅。不過解散後的法人,只能在清算目的範圍內視為存續,而法人本來的目的,(如經營某種業務),自應歸於消滅。
合作社(場)解散的原因,依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載,共有六款,除其中解散之命令,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發出者外,其餘都應由合作社(場)自行陳請,由主管機關核定。
合作社(場)於奉令解散或陳准解散登記後,應即進行清算手續。合作社(場)之清算登記,旨在使得合作社(場)因解散後責任之消滅,求得法律上之認可,故不論賸餘資產多寡,及有無債權債務糾紛,均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手續,並將其結果,於規定期限內陳報主管機關為清算之登記。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服務對象 已立案之合作社(場) 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解散函件。
(二)大會紀錄。(可下載)
(三)清算人就任報告。(可下載)
(四)清算登記存根。(可下載)
(五)清算終了報告書。(可下載)
(六)截角圖記印模。
(七)成立登記證。
申請方式:
1郵寄
2親自到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