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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弱勢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作業須知

為協助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或於社區中無謀生能力、其家庭功能不彰而被迫在外自立生活之少年,提升其生活穩定性及自立生活能力,同時輔以個案管理服務工作,建立良好的自我能力及社會關係,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如少年為本局監護者不受戶籍限制),年滿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且經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結束安置無法順利返回家庭者。

2.因家庭功能不彰致無法返家須在外自立生活者。


(二)申請期間及補助期間:

每年提出申請,核予當年度補助。但補助期間年滿十八歲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者,得補助至大專院校畢業為止。


(三)補助項目:

1.生活費。

2.房租押金補助。

3.教育費用。

4.個人成長與社會參與。

各項補助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應備文件、補助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四)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需經本局或附屬機關、機構或委辦單位所屬社工人員轉介;若為因處遇必要轉外縣市個案則可由外縣市主責社工評估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