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弱勢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作業須知
為協助甫離開安置系統且缺乏原生家庭支持或因原生家庭失功能而被迫在外自立生活之少年獨自面臨在外諸多生活議題,並提升其生活穩定性及自立生活能力,同時輔以個案管理服務工作,建立良好的自我能力及社會關係,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如少年為本局監護者不受戶籍限制),國中畢業或年滿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且經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結束安置無法順利返回原生家庭者。 2.因原生家庭發生嚴重失功能或遭父母遺棄之少年,致使其須離開原生家庭在外自立生活者。 (二)申請期間及補助期間: 每年提出申請,核予當年度補助。但補助期間年滿二十歲之就學少年,經社工員評估有繼續扶助其自立生活者,得補助其繼續就學至大專院校畢業為止。 (三)補助項目: 1.生活費。 2.房租押金補助。 3.教育費用。 4.個人成長與社會參與。 各項補助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四)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需經本局或附屬機關、機構或委辦單位所屬社工人員轉介;若為因處遇必要轉外縣市個案則可由外縣市主責社工評估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