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弱勢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作業須知
為協助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或於社區中無謀生能力、其家庭功能不彰而被迫在外自立生活之少年,提升其生活穩定性及自立生活能力,同時輔以個案管理服務工作,建立良好的自我能力及社會關係,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如少年為本局監護者不受戶籍限制),年滿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且經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結束安置無法順利返回家庭者。 2.因家庭功能不彰致無法返家須在外自立生活者。 (二)申請期間及補助期間: 每年提出申請,核予當年度補助。但補助期間年滿十八歲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者,得補助至大專院校畢業為止。 (三)補助項目: 1.生活費。 2.房租押金補助。 3.教育費用。 4.個人成長與社會參與。 各項補助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應備文件、補助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四)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需經本局或附屬機關、機構或委辦單位所屬社工人員轉介;若為因處遇必要轉外縣市個案則可由外縣市主責社工評估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