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於107年8月1日開始實施,發放對象為我國籍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未滿2歲。
二、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三、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所稱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註:中華民國111年12月以前之發放資格,仍須依要點112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亦即資格須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