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滿65歲以上,居住本市且非居住於機構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列入獨居:單獨居住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者,列入獨居。但若長者與親屬關係疏離者,不在此限。雖有同住者,但其同住者符合下列任一狀況,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列入獨居: 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同住家屬1週內有連續3天(含3天)以上不在者,列入獨居,但間歇性不在者,不予列入。同住者無民法上照顧義務、無照顧契約關係者。 夫與妻同住且均年滿65歲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者,列入獨居。
凡年滿65歲以上,居住本市且非居住於機構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列入獨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