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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應具備什麼條件?

1.申請人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114年度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3萬8,589元,且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平均每人未超過61萬1,376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650萬元,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經本局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2.設籍及居住本市之例外: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臺北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之限制;另申請人符合家庭暴力受害,得不受實際居住臺北市之限制


單位:社會局婦幼科

聯絡人:陳小姐

聯絡電話:1999轉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