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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委託收容安置及收容安置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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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72~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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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公文郵寄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8樓
洽辦單位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服務內容說明為保護不適合於原生家庭教養之兒童及少年,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經社工人員評估後,依兒童及少年安置需求,提供24小時親屬家庭、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下稱寄養家庭)或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下稱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照顧。

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稱危機家庭,指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而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兒童及少年,其家庭經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因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受藥、酒癮戒治,致生活困難。
二、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扶養,致生活困難。
三、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而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四、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致生活困難。
五、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出走,期間需獨力扶養未滿十八歲子女,致生活困難。
六、因撫育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或少年,致生活困難。
七、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

由社工人員評估並協助申請人備妥下列文件,提出委託收容安置,若申請人無力負擔收容安置費,得同時提出收容安置費減免:
一、申請表。
二、收容安置行政契約書1式2份。
三、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所提供之最近1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倘無法提供,同意由社會局查調之(全額自費及中、低收入戶者免附)。
四、最近6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乙份 (無則免付)。
五、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福利資格識別文書樣本(含行政處分、總清查核定通知書、各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書、已完成線上福利身分開通之台北卡APP系統畫面)。
六、其他足資證明有本辦法第4條所稱危機家庭情事之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父母或扶養義務人重大傷病證明、在監證明、失蹤證明、就醫診斷證明、保護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