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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勸募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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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6樓
洽辦單位人民團體科
服務內容說明

辦理公益勸募注意事項:

一、 申請時間:
 
(一) 原則:勸募活動開始前21日

 (二) 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21日之限制

 

 

二、 主管機關:

 (一) 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申請

 (三) 本市勸募活動之主管機關為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三、 申請團體資格限制:

 (一) 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二) 各級政府機關(構)→僅限於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
 

 

四、 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勸募活動計畫書

 
  1. 勸募活動名稱及目的
  2. 勸募活動地區、方式及起迄日期
  3. 預定勸募財物
  4. 勸募活動支出概算
  5. 公告及徵信方式

    (三)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目的
    4.工作內容及服務對象
    5.使用期限及其起迄日期
    6.經費概算表
    7.預期效益 

(四) 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董)事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當屆理監事名冊、募款收據樣張、經主管機關核備年度預收支決算之公文等)


五、 勸募活動期間:以1年為限 

 

六、 勸募活動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資料,並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 捐贈人捐贈資料(包括捐贈者姓名、捐贈日期、捐贈財物明細表→應有收據編號
 (二) 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包括勸募活動名稱、目的、期間、許可文號、所得及收支一覽表)

 (三) 公開徵信資料

 

七、 結案報告應包含下列資料,並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情形、及理(董)事會議決通過之會議紀錄

 (二) 成果報告

 (三) 支出明細

 (四) 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