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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他律與法律並重,持續落實不歧視的社會共同價值

發稿單位: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發稿日期:113年3月19日

聯  絡  人:曾春暉科長

聯絡電話:1999分機1530


  薩泰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月22日在Youtube頻道播出之網路脫口秀節目「賀瓏夜夜秀」第9集,節目來賓王志安先生透過模仿身心障礙者之言行,揶揄政治選舉文化,並影射嘲諷我國立法委員候選人,除引起身心障礙者不適,社會團體及大眾亦凝聚反對輿論,該公司始刪減爭議片段重新上架。


  本次事件突顯我國透過各界人民團體持續倡議以及各級政府宣導,社會大眾對於接納並尊重每一位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差異,已具有高度社會共識;亦難容忍不論是歧視個人或身心障礙者群體的行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透過本次案例,探討本案涉及歧視言論及行為裁罰之可行性,邀集身心障礙權益小組委員、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新聞傳播學界及法律專家學者共同研討,認為本案王先生歧視身心障礙者的行為顯而易見,持續向媒體創作者加強落實反歧視教育訓練,內化媒體創作者尊重身心障礙者及提升對歧視的敏感度,仍為優先工作。故以行政指導方式請薩泰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請該公司正視本次案例並引以為戒,加強並落實工作人員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的認識與歧視的敏感度。


  另考量現行媒體型態多元,創作者的想法與創意充滿驚喜與活力的同時,更應提升對於身心障礙族群的認識與尊重,社會局藉此機會,發函「台灣新媒體影音創作者協會」及「網路自媒體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以本案實際案例,結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相關教材,加強創作者及自媒體對身心障礙者的理解與不歧視的概念,持續提升媒體創作素養與營造友善平等的視聽環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之人格權益,因歧視樣態多元並與日常活動連結緊密,亦因樣態多元有不同歧視類型,且涉及個人高度主觀感受,實務係由當事人申訴後辦理;而同法第74條所指之傳播媒體報導是指新聞媒體業者透過不同傳播媒體進行報導之行為,因而於本案較難適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藉此案例,建議中央主管機關,面對樣態多元歧視行為的判斷標準,應綜合評估對象或群體、公共或個人法益、影響範疇,適當區辨及制定相應之法規與政策措施,以利實務適法運用,另建議擴大同法第74條媒體業者定義,以因應新興媒體多元快速發展的情形,透過強化自律、他律及法律等層面,提升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重視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