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及規定 | 1.喪葬救助:最高核發30,000元。 2.傷病救助:最高核發6,000元,罹患重傷病者,得視其自付醫療費用加計,但情況特殊者最高核發20,000元。 3.生活救助:視戶內人口數酌予核發,最高核發6,000元,但情況特殊者最高核發20,000元。 4.車資救助:得核發單程莒光號以下火車票或國光客運換票證1張。居住或前往台中、花蓮以南者,得加發一餐餐費。 註1.申請傷病救助或生活救助者,以每2個月申請一次為限;申請車資救助者,以每半年申請一次為限。 註2.申請急難救助之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為限。以上所列事由,每次申請依其事由擇一項核發為限。 註3.車資救助受理窗口為距離鐵公路車站較近之中正、萬華、松山及南港區公所。夜間及假日可洽詢火車站鄰近之康定路派出所(萬華車站)、松山派出所(松山車站)、南港派出所(南港車站)以及忠孝西路派出所(臺北車站)。 臺北市急難救助金核發作業要點暨給付標準表 | ||
服務對象 | 1.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市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社會局或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1)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且死亡者非核列本市低收入戶。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2. 非設籍本市市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或在本市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社會局或區公所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