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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1.社會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平價住宅社工員辦公室。
2.居住於安置機構之申請人,由安置機構以公文代轉相關申請文件向社會局社會工作科提出申請(電話:02-27206528)。
服務內容說明

1.低收入戶或社會局輔導個案每日最高補助1,800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18萬元。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安置或養護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200元,年度最高補助15萬元。
2.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資格或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者,每日最高補助900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9萬元。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安置或養護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750元,年度最高補助7萬5,000元。

註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被照顧者、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補助、家庭托顧服務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不得於同時段重複申領本補助。長期慢性疾病亦不在補助範圍內。
註2:本補助應於照顧服務員提供看護服務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服務對象因緊急傷病住院,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且無家屬或經社會局評估認定家屬無力提供照顧之下列對象: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資格或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者。
3.本局輔導中之個案(經社工員評估確認需要專案協助)。註:申請人應先洽詢本局所屬單位評估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
(二)由醫院之護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蓋章證明之看護服務證明書正本。
(三)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載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
(四)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顧服務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非本國籍之照顧服務員,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及工作證影本;外籍或大陸籍配偶,免附工作證影本。
(六)申請人或其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七)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需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及每日看護費用)。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委任書。
申請人因故無法委任申請時,由社會局依職權或得指定由醫療院所、安置機構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