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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一、需求評估異議申復申請方式:

  1. 若對行動不便、復康巴士或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之使用資格判定結果有異議者,請於收到鑑定結果通知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親至或郵寄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申請複評,以1次為限,費用免費。
  2. 若對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請於收到需求評估結果之次日起算30日內,親至或郵寄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申請複評,以1次為限,費用免費。

 
二、需求變更申請方式:
當您的生活需求有改變,隨時均可以書面親至或郵寄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提出需求變更,不限次數,費用免費。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條及第14條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時,須一併完成需求評估作業。本局將於身心障礙者收訖新的身心障礙證明後,主動進行需求評估,民眾無須向本局提出申請或再次檢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