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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內容: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9,485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5,437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437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4,049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3.非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437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4,049元。


二、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5倍(113年度為36,861元)。

4.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940萬元。


註:

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2.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