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聯絡窗口 | 蔡小姐 | 傳真號碼 | 02-27597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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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 ||
洽辦單位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
應備文件 |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驗畢後發還)。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1、人口資料:如全家人口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或設籍外縣市者,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1份。 2、其他相關證明: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薪資證明、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等)。 3、收入、財產異動資料: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 、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 、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 、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等。 4、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等。 5、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者, 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