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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合作社(場)成立以後,中間不免有變動,引起許多法律關係,對主管機關便也有許多應辦的手續,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必經變更登記,其所變更的事項,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可以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變更登記是合作社(場)原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所為的登記。凡遇有變更的時候,除理事、監事之年齡、籍貫、職務及社員與社股的增減,為避免登記頻繁簡化手續起見,得隨同其他變更事項合併辦理外,其餘應於一個月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連同附件,陳報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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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本市已立案之合作社場,依據法令合作社法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