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身心障礙證明因遺失、滅失或破損致不堪使用時,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補換發。
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1張。
4.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5.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