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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身心障礙證明因遺失、滅失或破損致不堪使用時,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補換發。

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1張。

4.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5.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