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一、申請流程:
1. 臨櫃及郵寄辦理:
您可於備齊文件後向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填寫「臺北市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由區公所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若不方便親自至區公所辦理申請,可郵寄申請,請逕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 線上申請:
社家署為便利民眾申請身障證明,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主題專區建置「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功能,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dpws.sfaa.gov.tw/)(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主題專區>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查詢相關申請方式、申請須知,以進行線上申請。
二、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辦理到宅鑑定。
三、身心障礙鑑定等級可請逕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網站(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身心障礙鑑定專區>法規)瀏覽查詢。
四、本市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院名單,請逕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市民服務>特殊照護>身心障礙鑑定服務或見下方連結)瀏覽查詢。
五、對身心障礙鑑定標準或相關事宜有疑義,請洽詢本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諮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7083。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市。
二、具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情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四、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五、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六、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七、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八、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申請人具以下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
(一)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二)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三)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
如居住外縣市者欲申請到宅鑑定,除上述診斷證明外,另需提供病歷摘要。
臺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身心障礙證明承辦人聯絡資訊一覽表
單位 |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松山區 | 八德路4段692號7樓 | 8787-8787轉713、706、710 | 2762-8953 |
信義區 | 福德街86號9樓 | 2723-9777轉401、402、403 | 2722-6473、2723-0492 |
大安區 | 新生南路2段86號8樓 | 2351-1711轉8403、8404、8413 | 2341-9535、2341-9715 |
中山區 | 松江路367號1樓 | 2503-1369轉527、597 | 2507-8226、2505-2230 |
中正區 | 忠孝東路1段108號8樓 | 2341-6721轉271、272 | 2396-9233 |
大同區 | 昌吉街57號4樓 | 2597-5323轉402 | 2585-9085 |
萬華區 | 和平西路3段120號11樓 | 2306-4468轉231、225、229 | 2308-2304 |
文山區 | 木柵路3段220號8樓 | 2936-5522轉262、266 | 2939-2802、2936-3575 |
南港區 | 南港路1段360號2樓 | 2783-1343轉227、232 | 2786-8005 |
內湖區 | 民權東路6段99號4樓 | 2792-5828轉276、232 | 2795-4458 |
士林區 | 中正路439號9樓 | 2882-6200轉6110、6104 | 2883-7582 |
北投區 | 新市街30號4樓 | 2891-2105轉337、338 | 2896-5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