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內容說明 | 為因應本市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惟已歇業、停業及廢止之機構無法補助。 戶籍所在地行政區/承辦人 北投區、大安區 、外縣市 / 陳小姐 松山區、萬華區、 大同區、內湖區、士林區、中正區、信義區、南港區 / 林小姐 中山區、文山區/曾先生 | ||
| 服務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年滿六十五歲之市民,安置或入住於本市、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本市、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以下簡稱機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本市低收入戶成員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具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申請者提出申請時,倘未完成失能評估且已入住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機構者,入住時間須達三個月以上。 已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因原安置機構辦理停業或歇業無法轉介入住第一項所定之機構,而需轉介入住桃園市經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視為繼續具有本補助之資格。 | ||
| 應備文件 | (一)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本市機構者且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4.本局低收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一式二份(本項為屬本市低收入戶0-2類且無家屬重度失能者需檢附)。 5.本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本項為機構申請特別處遇費者需檢附)。 (二)以中低收入戶身分、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本市機構者且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前項應備文件未備齊經本局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不予受理申請。 備註:申請人入住安置機構前,請先向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失能評估。 (1) 臺北市長期照顧資訊網-線上申請https://ltc.health.gov.taipei/tplcPublic/ (2)以電話聯絡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長照專線:1966),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2:00、13:30~17:30 | ||
|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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