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一、補助對象:兒童之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將未滿3歲兒童送請本市協力照顧單位照顧,且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協力照顧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二、申請本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時兒童未滿三歲。 (二)兒童及申請人設籍本市。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兒童送托地點於本市。 三、本市協力照顧單位如下: (一)領有本市核發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未加入本市準公共托育服務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二)領有本市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且未加入本市準公共托育服務之私立托嬰中心。 (三)父母以外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收托三親等內兒童並於本市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 四、補助標準:(本項補助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五、本補助不得與幼兒園學費補助重複申請。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 *送件單位:(1)送托居家托育服務人員(保母)者:托育地居家托育服務中心。(2)送托托嬰中心者:該托嬰中心。 *次年兒童如仍未滿3歲且持續就托原托育人員或托嬰機構,將由原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機構協助續辦,家長無須重新填送申請表,本局將主動比對新年度之受補助資格。以上清查作業需要時間,每年初首發月份將於3或4月開始撥款,並追溯當年度符合月份發給補助款,爾後每月補助款將於次月(原則上每月30日)撥入委託人郵局帳戶。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