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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貳、申請條件:

一、具有下列申請人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一)設籍本市 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需求評估結果載明於通知鑑定結果、需求評估複評等公文或身心障礙證明四項福利服務核定結果通知書)。

(二)前款身心障礙者之配偶一親等親屬

(三)與第(一)款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二、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自用小貨車者,其車主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不適用前項規定。

三、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限。

四、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擇一申請,但計程車僅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五、登記為公司所有營利用車輛及租賃車,不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參、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汽車駕駛執照影本。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五、汽車駕照或汽車行照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親屬,並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六、申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應檢具身心障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

七、身障者本人駕駛計程車輛如靠行車,請檢附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影本。

八、換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繳回舊停車證,倘無法繳回請檢附切結書。

九、受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肆、申請方式:

一、臨櫃申辦:

(一)受理時間: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

(二)受理地點: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社會局39號櫃檯。

二、網路申請:

(一)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2200077

(二)臺北通-服務-市政服務-申辦服務-申請類-社會局-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三、郵寄申請: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伍、處理時限:
一、臨櫃申辦:0.125日(1小時)

二、網路申辦、郵寄:8日(如須自取,請來電詢問)

三、如須會外機關審查或層轉核釋

(一)須會外機關審查:12日(各縣市政府交通局、停管處、監理所:4日)

(二)須層轉核釋:43日(爭議性案件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