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補助金額依失能程度與住民資格按月核發 經長照評估達四級以上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月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 既有住民及特定身障加碼對象每月補助五千元
第三 補助月數採年度內實際入住情形按月檢核認列 住民當月入住日數須達該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且同一月份僅能擇一資格領取不得重複請領
第四 申請程序採申請制 由使用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檢附申請書與存摺影本等證明文件 依照地方政府規劃之上下半年指定期程分階段提出
服務內容說明 | 一、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法精神,滿足長照服務使用機構者需求。 二、減輕有密集照顧需求或無家屬或主要照顧者協助而須使用住宿機構照顧者之經濟負擔。 | ||||||||||||||||||
補助原則 | 一、補助條件:應同時符合下列各項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應入住依法設立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並符合該機構設立許可之收住對象及床位使用規定。前開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資格、長照需要等級及補助月數認列方式: 1、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方案補助: (1)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A.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者。 B.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 C.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之既有住民。 (2)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 A.11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核定在案,且仍領取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並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應續依原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制度辦理,並得依本方案規定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 B.既有補助個案不得以放棄、撤回或變更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方式,改申請本方案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但其原核定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加計本方案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後,每月補助總額仍未達1萬5,000元,不在此限。 2、入住期間認列方式如下: (1)以補助年度內實際入住機構情形按月認列。 (2)住民於當月實際入住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者,認列1個月補助,未滿二分之一者當月不予補助;當月日曆天數為奇數者,以二分之一計算後無條件進位認定(例如31日者應入住16日以上;29日者應入住15日以上)。 (3)入住日數以日曆天計算,出入機構天數採算進不算出。 (4)補助月數之認列,以補助年度內符合資格期間之入住情形計算,且不得跨年度累計。 (5)使用機構者於補助年度內住院期間,如機構仍保留床位,原則上視為持續入住,得依本方案規定認列補助月數;惟當月住院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者,該月不列入補助月數認列。 (6)115年度過渡保障:曾於114年度核定領取本方案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12萬元者,於1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實際入住機構累計達180日,該期間補助金額保障核給12萬元;自115年9月1日起之入住期間及116年度以後各年度,均依本方案按月認列方式計算補助,每月最高1萬5,000元。 二、補助金額及核發方式: 補助金額按月認列,並由地方政府按上、下半年分次檢核及核算後發給;同一住民於同一補助月份僅得擇一補助資格及補助項目,不得重複領取。 三、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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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一、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一)採申請制。
(四)檢附文件:申請書(含契約書及使用機構者存摺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 (一)採申請制。
(檢核範圍115年9~12月)。
(四)檢附文件:申請書(含領據)或由受託機構依指定格式造冊提供(含申請書及領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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