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一、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 1.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項目。 2.由其他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提供心理治療者,每人每年補助以15次為限,其補助金額如下: (1)個別心理治療: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1,600元。 (2)夫妻或家族心理治療: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2,800元。 二、申請期限:應於就診後3個月內申請。 | ||
服務對象 | 設籍本市,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因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 2.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經各單位調查確定者,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113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2萬6,984元,且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產所得)每人未超過新臺幣58萬9,476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 ||
應備文件 | 一、個人申請: 1.申請表。 2.轉介輔導紀錄表。 3.心理治療紀錄摘要表。 4.診斷證明書影本(於其他諮商輔導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接受治療者免附)。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二、經由醫療院所申請: 1.醫療補助費用申請明細表。 2.醫療院所開立之領據。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