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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一、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
1.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項目。
2.由其他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提供心理治療者,每人每年補助以15次為限其補助金額如下:
(1)個別心理治療: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1,
600元。
(2)夫妻或家族心理治療: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2,800元。

二、申請期限:應於就診後3個月內申請。
服務對象設籍本市,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因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
2.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經各單位調查確定者,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113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2萬6,984元,且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產所得)每人未超過新臺幣58萬9,476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應備文件一、個人申請:
1.申請表。
2.轉介輔導紀錄表。
3.心理治療紀錄摘要表。
4.診斷證明書影本(於其他諮商輔導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接受治療者免附)。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二、經由醫療院所申請:
1.醫療補助費用申請明細表。
2.醫療院所開立之領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