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聯絡窗口 | 詳如洽辦單位說明 | 傳真號碼 | 詳如洽辦單位說明 |
服務內容 |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1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 所受理社會救助,應就其通報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核調查,提供下列處遇: 1.急難救助/生活扶助案:請傳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請傳個案居住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3.醫療補助案:請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傳真:(02)2759-7770) | ||
洽辦單位 | ***受理單位(各區公所社會課)傳真號碼︰ 松山區:(02)2762-8953 信義區:(02)2722-3031 大安區:(02)2341-9535 中山區:(02)2507-8226 中正區:(02)2396-9233 大同區:(02)2597-5140 萬華區:(02)2308-2304 文山區:(02)2939-2802 南港區:(02)2786-8005 內湖區:(02)2795-4458 士林區:(02)2883-2846 北投區:(02)2896-5140 | ||
服務對象 | 經通報之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 依內政部100年4月26日台內社字第1000073730號函有關「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說明:依社會救助法有通報責任者,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者,應即時通報受理窗口,非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得逾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