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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聯絡窗口詳如洽辦單位說明傳真號碼詳如洽辦單位說明
服務內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1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 所受理社會救助,應就其通報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核調查,提供下列處遇:
1.急難救助/生活扶助案:請傳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請傳個案居住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3.醫療補助案:請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傳真:(02)2759-7770)
洽辦單位
***受理單位(各區公所社會課)傳真號碼︰
松山區:(02)2762-8953
信義區:(02)2722-3031
大安區:(02)2341-9535
中山區:(02)2507-8226
中正區:(02)2396-9233
大同區:(02)2597-5140
萬華區:(02)2308-2304
文山區:(02)2939-2802
南港區:(02)2786-8005
內湖區:(02)2795-4458
士林區:(02)2883-2846
北投區:(02)2896-5140

 
服務對象經通報之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
依內政部100年4月26日台內社字第1000073730號函有關「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說明:依社會救助法有通報責任者,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者,應即時通報受理窗口,非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得逾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