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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1、補助基準:
   (1)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五十為限。
   (2)中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每月百分之四十為限。
   (3)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2、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
3、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
4、承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以下簡稱申請人) :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2、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3、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
4、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
5、不得同時接受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6、承租停車位位址必須位於本市轄區內。
7、未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津貼給付金額。
應備文件 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文件向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
(二)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輛之有效駕駛執照影本。
(三)承租停車位租賃契約影本。
(四)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最近一期租金繳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