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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您的車輛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欲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輸入相關資料並上傳身心障礙證明後送出,即完成申請作業;亦可攜帶身心障礙證明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或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之牌照稅股辦理。

二、相關規定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持有駕駛執照且有車輛者,應以該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1輛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持有駕駛執照且無車輛者,得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114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0號令)

(三)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再提出申請。

(五)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三、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如符合上開規定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您的權益;已核准免稅車輛,如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如有相關疑義,請向車籍所屬稅捐分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