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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家外安置兒少委由親屬照顧服務工作原則(1060224生效)
服務對象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接受本局委託安置兒少之親屬家庭,及其所安置之兒童少年(以下簡稱親屬安置兒少)。

二、前開所稱親屬家庭,係指依「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規定且經本局評估認定適合安置兒童及少年者。

三、服務範圍:依本局委託之親屬家庭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