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1、身心障礙者之戶籍應設於本市,且「身心障礙證明」登載之住址,應與國民身分證登載之地址相同。
2、身心障礙者之英文姓名應與護照上之記載相同。
3、英文證明內之記事,僅提供障礙類別、等級、有效期限及重新鑑定日期之英譯,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4、社會局查證相關資料無誤後,開立「臺北市市民身心障礙身分英文證明」。
服務對象:
設籍於本市且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注意事項:
1、請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及護照。
2、辦理時間為6個工作天,請於使用前預先申辦。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國民身分證影本(未滿14歲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各1份。
3、身心障礙者之護照影本1份。
4、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被委託人應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辦理方式:
1、至本市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104001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5巷2號3樓)辦理。
2、郵寄至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104001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5巷2號3樓)。
3、至本市任一區公所,由公所代為收件後轉交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
4、至臺北市政府(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由櫃檯收件後轉交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