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設籍於臺北市且持有臺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英、日文證明內容說明:英文、日文證明內之記事,僅提供身心障礙者英文姓名、障礙類別、障礙等級、有效期限之譯文(不含福利事項)。
應備文件(辦理時間為6個工作天):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國民身分證影本(未滿14歲得檢附戶口名簿)。
4、身心障礙者英文姓名佐證資料影本(效期內之護照、英文戶籍謄本或國際駕駛執照擇一)。
5、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被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辦理方式:
1、至本市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104001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5巷2號3樓)辦理。
2、郵寄至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104001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5巷2號3樓)。
3、至本市任一區公所,由公所代為收件後轉交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辦理時間以本局收訖日開始計算)。
4、至臺北市政府(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由櫃檯收件後轉交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