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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113年共分2梯次受理申請,第1階段於113年1月15日截止收件,第2階段於113年7月15日截止收件。
◎請備妥下列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提出申請以利作業,逾期恕不受理,相關格式可至本局網站下載。
一、公文、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二、申請計畫書(如附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申請單位全銜、立案機關日期文號、承辦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統一編號等。
(二)方案名稱、目的及辦理單位。
(三)辦理方式及內容:應敘明採演講、小團體、課程或其他方式進行。
(四)活動日期、實施地點及範圍。
(五)申請講師鐘點費請附課程概況表、講師名冊(講師資格以具有與課程議題相關之專業學經歷者為限,名單需先報本局核備)。
(六)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需敘明參與/服務對象及預估服務人數(個案來源)
(七)收費標準及項目:需敘明收費項目及金額,如為免費及需收保證金者,亦請註明;活動計畫以收費方式自籌經費者,收費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自籌金額,並於核銷時註明收費支用情形。
(八)經費概算表: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自籌金額等欄,團體內部之固定人事費用及自有場地維護費不得列為自籌款項,其他經費編列標準及規定請參閱當年度本局補助民間機構團體辦理提昇托育服務品質補助項目及標準。
三、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四、最近2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
五、最近2年經費預、決算書表。成立未滿2年者,第三、四點應備文件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
六、董/理事及現職人員名冊(現職人員請註明學經歷及相關證明資料)。
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註:
申請補助單位(含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等)就本補助案,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附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免填),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