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及規定 | 1.家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核發1萬至3萬元救助金。 1-1:未能領取社會保險給付、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給付、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或事故責任賠償。 1-2:已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而尚未領取期間。 2.因家人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核發1萬至2萬元救助金。 3.罹患重傷病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核發1萬至3萬元救助金。 3.1: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3-2: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等且無法工作。 4.因失業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核發1萬至3萬元救助金。 4-1: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 4-2: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 5.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得核發1萬至3萬元救助金。 5-1: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 5-2:因遭無薪休假、部分工時而減少收入,或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之臨時工等之不完全就業。 6.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救助或保險給付致生活陷困:得核發1萬至3萬元救助金。 6-1: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保險給付等。 6-2:具有服務對象2、3、4、5、6之情形。 註1: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註2:經評估後核予救助者,將一次或分次發給救助金。 | ||
服務對象 | 1.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區公所受理) 2.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社福中心受理) 3.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社福中心受理) 4.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家防中心受理) 5.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6.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社福中心受理) 7.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區公所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