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本局配合衛生福利部長照政策,自112年5月1日起,長照輔具服務採全面特約暨代償墊付制: 一、 服務內容: 提供居住本市且失能等級2級以上之失能者,長期照顧輔具購置、租賃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等服務。 二、 服務區域: 本市轄內各行政區 三、服務流程說明: (一)不需評估之輔具:個案取得臺北市長照資格後,至本市輔具線上系統或本市輔具中心申請長期照顧輔具評估結果通知書(含核可編號),取得核可編號後便可至本市輔具特約門市購買輔具,後續由本市輔具特約門市協助送社會局核銷。 (二)需評估之輔具:個案取得臺北市長照資格後,至本市輔具中心進行輔具評估,並由本市輔具中心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及長期照顧輔具評估結果通知書(含核可編號),取得評估報告書及核可編號後便可至本市輔具特約門市購買輔具或施作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後續由本市輔具特約門市協助送社會局核銷。 四、本局自113年1月1日起不再主動核發核准明細,若臺端欲索取相關資訊,可至本連結(https://reurl.cc/G4mDWA )填寫核准明細調查意願表,本局將以掛號方式寄出。 |
服務對象 | 服務對象需經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下稱照管中心)評估,包括下列對象: (一) 65歲以上老人 (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 55歲以上原住民 (四)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
應備文件 | 若個案有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需求,需於聯繫本市輔具中心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及長期照顧輔具評估結果通知書前,備妥住宅證明: 1.自宅: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建物謄本影本或房屋稅單影本擇一。 2.租屋:屋主改善同意書及租賃契約影本。 3.公有房舍:主管機關開立同意書。 4.申請修繕之住屋為未保存登記者,以民國 83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存在者為限(可證明文件:房屋所有稅捐證明或繳納水費證明等)。 若個案申請項目為本局自辦補助項目: 1.核銷請款書。 2.領據(提供帳戶非本人者,須加填領據切結書)。 3.輔具評估報告書影本。 4.發票或收據正本:輔具評估報告書開立後3個月內完成購置服務,並於發票或收據開立之日起6個月內核銷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