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服務內容說明

一、收托資格: 

 
  1. 滿2足月至未滿2足歲之嬰幼兒,但已收托之嬰幼兒得延長收托至已達2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嬰幼兒完成出生登記至未滿2足月者,得先登記報名候補;開園招生登記,仍須於開辦收托日滿2足月之嬰幼兒,方得登記報名。
  2. 嬰幼兒設籍臺北市,且其家長雙方(或監護人)於報名登記日、入托日前均應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者。
  3. 嬰幼兒之家長其中一方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而無法符合設籍之規定,僅需由另一方家長符合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規定,惟另一方大陸籍或外籍人士仍需居留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4. 提供辦理大公托或小家園場地之學校教職員工及本大公托或小家園現職員工子女,得不受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設籍之限制。
  5. 如家長雙方皆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則不得報名登記入托。
  6. 家長 一方以申請收托幼兒之名義 申 辦育嬰留職停薪 者, 家長應於 大公托或小家園 正式收托
    日 後 2 個月內 ,提供已復職之證明,未提出者,取消收托資格。
  7. 設置於臺北市社會住宅之大公托或小家園,該社宅之承租家庭,得不受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應設籍滿6個月之限制,惟嬰幼兒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仍需設籍本市,且應出示社會住宅承租證明。

二、收托順序及名額:總計收托12名。 

1.第一序位(2名):優先收托對象如下,其名額為各家園總收托人數20%,如未達收托比例,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
    ●弱勢家庭 (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本局核定之危機家庭、特殊境遇家庭)。
    ●具原住民身分之嬰幼兒。
    ●發展遲緩或持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嬰幼兒。
    ●嬰幼兒其「手足」或「父母或監護人」之一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父母雙方或單一方於報名登記日為未成年親職家庭(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自112年1月起「滿18歲為成年」)。
 2. 第二序位(1名):父母戶內育有3名以上子女家庭之嬰幼兒,其名額為各家園總收托人數10%,如未達收托比例,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
 3. 第三序位(3名):收托對象如下,其名額為各家園總收托人數30%,如未達收托比例,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
   ●設置於學校場地之家園,其學校教職員工子女。
   ●本家園現職員工子女。
 4. 第四序位(3名):嬰幼兒設籍於家園所在之行政區,其名額為各家園總收托人數 30%,如未達收托比例,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
 5.第五序位:一般家庭嬰幼兒。

遇缺額時,將視出缺年齡及身分別於備取名單內依序通知入托。

 三、臺北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採日間收托,其收托時間及收費原則如下:
  1. 一般收托: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2. 提前收托:週一至週五上午7時30分至上午8時30分。
  3. 延後收托:週一至週五下午5時30分至下午7時0分。
  4. 臺北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費為每月14,500元,另有免費之提前收托(週一至週五上午7時30分起至8時30分),以及分段計費之延後收托服務(17:30~18:30以半小時計、總計最高120元;18:30~19:00為100元)。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得提前或延後收托;其提前或延後收托時間如與前項第二或三款不同,由各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報本局核定後實施。
 

四、112學年度候補名冊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有效。
五、申請注意事項: 

辦理方式:家長於登記時間內,逕至公托登記線上申辦系統申辦。

  1. 每位嬰幼兒限登記1家大公托及1家小家園,違反規定者,取消錄取及就托資格。已入托者不得再登記候補相同類型機構。
  2. 若欲放棄原登記之臺北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登記資格應於公托抽籤報名登記線上申辦系統辦理,完成後才能重新登記候補作業。

六、其他注意事項: 

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為辦理行政及教保活動規劃、消毒清潔及環境準備工作,訂年度1月、7月各2日(最後一週之跨週五及週一,遇假日提前一週辦理)為停托準備日,請家長預作托育照顧送托準備事宜。
◎113年度停托準備日:113年1月26日及1月29日、7月26日及7月29日。
 
臺北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勞動節(5月1日)停止托育服務:113年度勞動節適逢週三,於當日停止托育服務一日,敬請家長預作托育照顧送托準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