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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及規定市區內環境清潔維護、臺北市立福利機構院民患者照顧等。另每年需重新提出申請。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作金發放基準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工作獎勵金發放基準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請假及工作金給付作業規定
服務對象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16歲以上,65歲以下有工作能力,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