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是為了協助身心障礙者擁有生活「自主決定權」而辦理之服務。服務將依照身心障礙者需求,並以身心障礙者為主體,與同儕支持員共同擬定自立生活計畫,並進一步提供個人助理員提供身心障礙者在社區居住、生活及參與社會的人力協助,並協助社會資源的連結,以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社會參與。
一、服務內容:
(一)由專業社工及同儕支持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擬定自立生活計畫並執行。
(二)提供個人助理、同儕支持、自立生活體驗等服務,依身心障礙者個人意願及選擇,協助身心障礙者學習自主處理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之參與。
二、補助標準: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250元計:另符合以下條件有不同補助: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政府:免自付額。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固定自付額每小時20元。
(三)一般戶:固定自付額每小時60元。
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本市18歲以上,具自立生活意願並領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經需求評估結果需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者。如包含個人助理服務則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長期照顧中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對象同時段不得重覆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中居家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及喘息服務。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及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例如:101年5月7日上午9時至12時使用居家服務時,同一時間不可使用個人助理服務。
三、惟聘僱外籍看護(傭)之身障者,如遇其逃逸失聯、因故轉出、期滿離境或請假返回來源國期間,恐面臨照顧缺口問題,爰比照「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放寬是類身障者申請照顧服務規定。此期間視同未聘有外籍看護(傭),如經需求評估有自立生活意願及需求者,得依其自立生活計畫使用個人助理服務:身障者須備齊以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一)由專業社工及同儕支持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擬定自立生活計畫並執行。
(二)外籍看護(傭)重入國許可相關文件(申請方式以內政部移民署規定辦理)及入國來回機票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