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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一) 合本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可再補助6個月。
(二)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補助差額。
服務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112年度為27,211元)、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六)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過本補助標準者,並經社工員評估納為脆弱家庭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應備文件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如申請人已接受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相關單位服務者,則逕交由該單位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
(二) 存摺封面影本(郵局或富邦)
(三) 全家同住直系血親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 足資證明有本作業規定第二點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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