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1.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2.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 3.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4.受理申請時間: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
服務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4倍者。 2.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者。 3.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向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 4.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5.購置之住宅座落於本市轄區內。 6.未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 |
應備文件 | 1.申請表 2.購屋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繳款證明書各1份。 3.身心障礙者之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其他福利資格或財產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