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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但不含掛號費、指定醫師、特別護士與其他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之費用。
二、妊娠期間所生必要檢查及醫療費用。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且無家屬或經社會局評估認定家屬無力提供照顧者,其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所需健康檢查費、醫療費或接種疫苗費。
六、部分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七、其他特殊、重大或急迫性醫療,經社會局評估有補助之必要項目。
  (含6歲以上未滿18歲經濟弱勢或具有罕見疾病/重大傷病證明兒少之療育訓練費用)
服務對象一、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並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之未滿18歲兒少,且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未滿18歲,接受社會局或相關單位之家庭訪視評估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1.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無力撫育,經社會局認有必要。
2.少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無扶養義務人或 其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
3.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及少年,其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
4.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二、前項各款情形由社會局依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並依社會局每年公告本市之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標準予以認定。但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不在此限。所稱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三、以上申請條件及內容請參附件113年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項目補助細項及額度一覽表。
應備文件請參附件113年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項目補助細項及額度一覽表、申請應備文件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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