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由成年者(年滿18歲),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30人以上共同發起。請檢具人民團體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章程草案一式2份及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向人民團體科提出申請。 依據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同一行政區域內,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得組織2個以上同級同類團體,但名稱不得相同,故新團體之名稱不得與其他已以立案之團體名稱相同。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 ||
服務對象 | 年滿18歲,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之民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