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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規定
補助內容如下:
1.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
2.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3.所稱不補助項目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4.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經醫師診斷須接受住院治療者,其病房費得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為:
(1)住院15日以下,補助上限每日新臺幣1,600元,未達補助上限者,覈實補助。
(2)住院滿第16日至第45日,補助上限每日新臺幣800元,未達補助上限者,覈實補助。
(3)住院第46日以後則不予補助。
(4)病房費用補助以兩人病房為原則,住單人病房不予補助;但情形特殊經本局核可者除外。
(5)每人每年病房費用補助額度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6)於入住指定病房期間,如遇診治醫院有健保病房空缺,應即轉入健保床;如可轉健保床而仍住指定病房者,其病房費用不予補助。
5.如自費藥品材料費如非屬指定藥品材料費,請檢附該指定藥品材料費之明細( 非指病歷資料、自費特材手術同意書) ,並請主治醫師證明不使用健保藥品材料之原因及使用該自費藥品材料其積極治療之必要性; 病房費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者,請檢附 「無健保病房證明」,寄送本局評估辦理 。
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
醫療補助申請表件及流程
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列冊低收入戶。
另病患本人如為未滿18歲之兒少,建議向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洽詢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72-6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