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開放政府、全民參與、公開透明」之理念
本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自100年11月21日經本府函頒,並經多次修正。
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法務部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三十萬元,最高可達一千萬元。相關標準請參考附檔。
另本府為鼓勵民眾檢舉本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即給與獎金五千元;另檢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給與獎金每案三萬元。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附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二分之一,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其金額最少為十萬元;最高可達二百萬元。相關標準請參考附檔。
民眾所檢舉案件如同時符合「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均可分別向法務部及臺北市政府申請領取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