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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法精神,保障長照服務使用機構者權益。
減輕照顧者負擔,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的生活品質。

補助條件

113年1月起入住機構滿180天以上且失能評估達中度以上者,每年可補助最高12萬元,說明如下: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  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入住天數: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180天以上。以下情況不列計入住天數:

  1. 機構喘息服務 (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
  2. 若同日出入不同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

(三)使用機構者失能狀況,為以下皆符合者:

  1. 長照需求評估第4級(含)以上或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達中度(含)以上。
  2. 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求等級未達第4級之既有住民(既有住民係指112年1月1日(不含)前已實際入住者)

(四)補助標準:

  1. 經評估長照失能等級達第4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且累積入住180日以上者:12萬元。
2. 112年1月1日前入住機構之既有住民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第4級且累積入住180日以上:6萬元。
 3.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則逐月檢核登錄於長照機構人員管理系統中之每月入住天數,就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
 (五)本補助方案與本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採擇一申請。申請並通過本方案補助後,基於福利擇優原則,核定金額將以抵扣方式,扣除當年度已請領之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或中低老人生活津貼總額。
申請程序

(一)採申請制。
(二)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期限:

  1. 第1階段:自113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自113年1月1日起至申請日前一日,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180天以上者,累計期滿後始可提出申請
  2. 第2階段: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3月1日止(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180天以上者,累計期滿後始可提出申請)
  3. 113年度若未及於114年3月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 (四)檢附文件:
    1. 填具申請書。
    2. 檢附入住機構契約書。
    3. 繳費收據(繳費近6個月收據影本)。
    4. 使用機構者存摺影本。
 「長照專區」/長照2.0/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https://1966.gov.tw/LTC/lp-4511-2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