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聯絡窗口 | 張小姐 | 傳真號碼 | 02-2720-9229 |
聯絡電話 | 1999(外縣市撥02-27208889)轉分機1543 | ||
地址 |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 ||
洽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 ||
服務內容說明 | ◆引言 為保障「生活自理困難且無求救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在生命安全危急時,可以有緊急向外求助之管道,本局特別提供「緊急救援系統服務」,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
◆服務對象 一、未滿65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同時符合下列4項資格:
註‧看護(傭)逃跑期間,雇主得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通報移民署專勤隊、勞動部、本市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可請勞動部提供「廢止聘僱許可函」或取得仲介開立之契約關係終止證明,方可視同獨居)
註‧身心障礙者若不符合前4項資格,惟經本局評估確有使用此系統之需求,亦得申請裝設。 二、不能配合操作者或經本局評估不適合使用本系統者,則不符本系統之服務對象。
◆使用說明 緊急通報按鈕製作成手錶或項鍊,當緊急狀況時,使用者按下緊急通報按鈕,求救訊號以無線方式傳至家中主機進而聯繫至遠端通報中心,主機基本上是依據對講機式電話,使用者透過主機可與遠端通報中心服務人員24小時直接聯繫,如需救援,通報中心人員將協助聯絡緊急聯絡人或警消單位。
◆服務內容 1、24小時全天候救護車緊急通報 2、24小時全天候緊急事件聯絡人通知 3、每日系統自動檢測功能,異常時主動報修 4、外出/返家訊息登錄,確保身心障礙者去向 5、定期關懷訪視(電話、居家或其他方式) 6、社會福利諮詢與轉介
◆應備申請文件:
◆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 資源單位協助轉介:請備妥申請表、應備文件及個案摘要或個案服務評估表,以親洽、郵寄或傳真方式送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福利科進行審查。 (二) 民眾自行申請:請將申請表及應備文件備妥,以親洽、郵寄或傳真方式送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福利科進行審查。 (三)審查方式:符合服務對象,申請文件資料清楚完整,如為民眾親自送件,須另以電訪或家訪評估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