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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若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鑑定結果通知書之次日起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異議,進行鑑定複檢,申請複檢以1次為限,且需負擔40%的鑑定費用,異議成立時將全額退費;逾期申請重新鑑定者,相關鑑定作業費用應全額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