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補助金額詳下表:
註2: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支付金額為原則。 註3:滿2歲未滿3歲兒童之托育補助分別由教育部育兒津貼及衛福部托育補助支付(詳本市兒童經濟補助一覽表)。另自109.1.1起,兒童滿2歲當月尚在請領準公共托育補助者,由衛福部及教育部主動介接,家長無須重新申請教育部2至4歲育兒津貼。 | |||||||||||||||||||||||||||||||||
服務對象 | 符合下列資格之委託人,將幼兒送托公共化或參與準公共服務者,且未送托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或準公共幼兒園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協助支付服務費用之申報: 1.一般家庭,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 2.委託人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 3.委託人申報期間,該名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育兒津貼。 4.委託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弱勢家庭係指該名幼兒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 |||||||||||||||||||||||||||||||||
申請注意事項 | 1.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將申請資料寄送托育人員加入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透過幼兒就托之托嬰中心提出申請,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之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於發生托育事實之後,托育人員始加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者,補助最高以托育人員申請加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日期為認定)。 2.經初審應備文件無誤後,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彙整送社會局,由社會局複審無誤後,按月撥入家長帳戶中。 3.第一次申請或申請資格異動均需提送審查。另停托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應由家長與托育人員、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填寫異動通報單,向社會局陳報解除托育。 4.次年兒童如仍未滿3歲且持續就托原托育人員或托嬰機構,將由原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機構協助續辦,家長無須重新填送申請表,本局將主動比對新年度之受補助資格。以上清查作業需要時間,每年初首發月份將於3或4月開始撥款,並追溯當年度符合月份發給補助款,爾後每月補助款將於次月(原則上每月24日)撥入委託人郵局帳戶。 5.本補助不得與衛生福利部或臺北市育兒津貼重複申請。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未滿2歲兒童若停止請領準公共托育補助,請至兒童戶籍所在地重新申請育兒津貼。) 6.兒童暨委託人均設籍本市者,得併同申請本市友善托育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