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函
主 旨: 為籌組行政法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會及監事會,惠請貴單位協助宣導、推薦董事及監事候選人,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6條、、第7條及「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聘任解聘及補聘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辦理。
二、 為擴大董事監事候選名單,請貴單位協助宣導、推薦,有意推薦者請於109年11月16日前填妥「行政法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候選人推薦表」(附件)免備文回傳或至雲端填表:https://forms.gle/rbFmBUsMgpQdehHf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