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防疫個人資料稽核原則」
一、依內政部111年9月8日台內團字第11102953602號函及111 年8月26日台內法字第1110130744號函辦理。
二、旨揭稽核原則係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訂定「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特參考並配合訂定,以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及管理之效。請各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於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定期稽核時,除會( 社)員之個人資料,應包含防疫個人資料,並依稽核原則所列稽核重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