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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本府修訂「臺北市輔助原住民族合作社及事業體發展補助須知 」(原「臺北市輔助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須知」)

一、旨揭須知業經本府於111年11月22日以府原經建字第1114011321號令發布,並於111年11月25日登載本府政府公報111年第225期。為促進本市原住民就業發展,厚植原住民族事業經營根基,推動永續發展,培力專業技術及輔助創業,促進經濟發展,且考量多數事業體或合作 社在經營上所面臨之困境,將事業體納入本須知之輔助範圍,以及現行本須知所定補助程序、內容尚有未盡周延之處,特訂定及修正本須知。

二、檢附本府111年11月30日府授原經建字第1114011709號函、「臺北市輔助原住民族合作社及事業體發展補助須知」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