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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布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

人民團體法 」修正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業奉總統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號令公布,修正條文請見附件總統府公報第7645號影本(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