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1.補助項目:民事、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律師費用(含撰狀費)及撰狀費用。但聲請保護令、律師諮詢費用、法院訴訟及裁判費用不予補助。 2.委任律師費每案每審最高補助5萬元。 3.申請期限:應於提出訴訟至法院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 ||
服務對象 | 申請資格:男女均可申請 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第1種情形,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113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3萬6,861元;或符合第2種情形,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2萬6,984元,且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產所得)每人未超過新臺幣58萬9,476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1)家庭暴力受害【限訟原因事實與家庭暴力案件相關者】。 (2)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經各單位調查確定者【依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事件加害人或雇主,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刑事性騷擾罪告訴者】。 | ||
應備文件 | 1.申請表。 2.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或得授權本局向戶政機關或稅捐機關申請取得。 3.相關證明文件(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影本、民事保護令影本、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等)。 4.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5.領據。 6.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7.委任狀影本、訴狀影本及法院遞狀證明文件。 8.如委任他人代辦,需檢附委任書、申請人及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