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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1.補助項目:民事、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律師費用(含撰狀費)及撰狀費用。但聲請保護令、律師諮詢費用、法院訴訟及裁判費用不予補助。
2.委任律師費每案每審最高補助5萬元。
3.申請期限:應於提出訴訟至法院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申請資格:男女均可申請
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第1種情形,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113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3萬6,861元;或符合第2種情形,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2萬6,984元,且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產所得)每人未超過新臺幣58萬9,476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1)家庭暴力受害【限訟原因事實與家庭暴力案件相關者】。
(2)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經各單位調查確定者【依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事件加害人或雇主,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刑事性騷擾罪告訴者】。
應備文件1.申請表。
2.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或得授權本局向戶政機關或稅捐機關申請取得。
3.相關證明文件(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影本、民事保護令影本、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等)。
4.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5.領據。
6.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7.委任狀影本、訴狀影本及法院遞狀證明文件。
8.如委任他人代辦,需檢附委任書、申請人及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